叉车垫板—出口叉车垫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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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木质包装的概念木质包装是指用于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箱、木板条箱、木托盘、垫仓木料、木桶、木垫方、枕木、木衬板、木轴、木楔等。但经人工合成的材料或经加热、消毒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不在此列。木质包装不得带有树皮。

二、国家对出口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要求1、各类出口企业,须在严格执行现行框架木箱(GB7284)、普通木箱(GB12464)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对出口货物的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并在盛装货物之前,由出口企业本身或其代理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报检。在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时,必须向海关递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的熏蒸、消毒等证书,各海关凭证验放,未出具有关证书的,海关不予以放行。

2、凡专门生产出口包装物料的企业,除继续执行国家有关部门现行规范标准外,必须按用户要求对出口货物用的木质包装物进行除害处理。

3、有独立包装车间的大中型生产企业,在生产出口产品时,须对使用的木质包装材料按规定进行除害处理,并在盛装货物前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报检。

4、小型出口企业确需使用木质包装的出口货物,如不具备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的条件,必须向能对木质包装进行的关处理有专业木材加工企业或有条件的大中型出口企业购买木质包装。各地经贸委要会同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加紧核定一批能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的专业木材加工企业或大中型企业的名单,以规范小型出口企业对木质包装材料的采购。

5、出口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应从头抓起,尽量在木质包装材料生产过程中进行处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要对出口货物木质包装的生产加工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对具备除害处理条件的专门生产出口木质包装的企业和有独立包装车间的生产企业进行核定,并视情况确认出口货物本质包装的检疫处理监管厂(库);在监管厂(库)存放的木质包装材料可实行集中除害处理,在出厂(库)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确认无活虫感染的情况下,分批核销并出具“熏蒸/消毒证书”。

6、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须对从事出口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的单位进行考核认可,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

7、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对承担出口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的单位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对其使用的药剂和检测仪器进行确认,发现除害处理达不到技术要求的,要责令处理单位采取补救措施或重新处理。

8、出口货物木质包装未经除害处理运达出境口岸或需改换木质包装的,出口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报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按规定监督处理,经处理合格的,出具“熏蒸/消毒证书”。

9、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出口货物木质包装,一般应在签发“熏蒸/消毒证书”后的21天内装运出境,超过期限的,出口企业或其代理人须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申报,发现感染活虫的,须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的监督下重新处理。10、对使用木质包装的出口货物,未取得“熏蒸/消毒证书”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不得接受货物的报